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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时代悄然来临?

华人时刊 2017年11月23日 13:05

林华

超前消费已成为中国都市居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各大城市相继出现了“月光族”、“卡奴”、“房奴”等群体。与此同时,“个人破产”也将相伴而生。

所谓个人破产,也叫自然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同时确定其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中国急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需要个人财产清晰,而中国目前对个人财产还缺乏一整套申报、监督的法律法规,没有有效的手段防止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还存在诸多障碍。

有关专家建议,在目前个人破产法没有建制的情况下,不妨在经济活动活跃、相关制度配套较完善的地区,如深圳先行先试,制定个人破产条例。

负债一族越来越多

七年前,赛维LDK董事长彭小峰以400亿身家,成为中国能源行业的首富。32岁的他大概没有想到,七年后他会被人起诉,要求申请个人破产。

今年3月31日,一家名为Apollo Invest-ment Asia Limited的公司(简称“阿波罗”),试图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法院裁定彭小峰个人破产,总计达7550万美元。彭小峰的个人破产案最近在中国举行初步庭审。

2011年初,赛维LDK遭遇现金流枯竭,于是引入阿波罗等三家机构投资者,欲推动旗下子公司赛维硅料在香港上市。在三家投资者入股时,彭小峰同意了个人连带担保,担保内容为个人资产。

这一上市项目接近成功时风云突变,由于硅料价格的急速下跌,不能保证盈利预期,赛维硅料最终未能完成在香港的IPO。赛维不仅没能从香港市场获得融资,彭小峰还须对对赌协议负责。

尽管中国人还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在西方十分普遍。美国评级机构穆迪数据显示,2008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以来,接近900万宗所欠按揭贷款已超出其房屋价值(即“负资产”),亦占整体美国置业的10.3%。

“负资产”是指物业的市价低于原先用来购买物业的借款(楼宇按揭),这种现象通常在物业价格普遍下跌后发生。过去的几年内,负资产曾经困扰香港。

在中国,随着楼市降价力度的加大,已经有趋势显示内地房地产投资者正向负资产的临界点靠近。许久未见的断供苗头再次出现,“被套”的买房人宁可选择放弃先前的首付款,也不愿继续履行贷款合同。业内专家预计,断供苗头很可能愈演愈烈。

当前市场上,楼市交易的天平正逐渐倾斜“买方市场”。尤其是楼市调控步步紧逼以来,楼市的降价使得诸多购房者深陷被“套”境地,不少投资者不惜以违约“退房”来应对。

当前在城市中能够购买楼房的基本可列为中产。这些人以工薪阶层居多,他们承受供房、供车的压力,是经济波动影响最大、最有可能沦为“负资产”的一族。成为“房奴”已经使很多买房的工薪阶层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成为“负资产”无疑将令他们雪上加霜。处于经济成长周期中的业主,大多没有体验过资产价格剧烈波动对他们生活的影响。

一些资金实力不强的房地产投资客,经过前期的房价下跌后,不仅有了负资产,而且数额较大的月供对他们来说压力很大。这种类型的投资客已经基本山穷水尽,目前就靠加按、高利贷等各种方式维持月供。摆在他们面前的只有两条路:断供或者低价出售。对此,政府部门不能掉以轻心。

近年来,中国人个人财富在快速增长,个人的消费信贷也在急速增长,“入不敷出”的超前消费已成为中国都市居民的一种生活方式———中国已进入负债消费时代,不但负债消费的人数多,而且一些大城市家庭整体负债率已超过欧美!

在欧美,年轻人虽然也选择贷款买房、买车,但都量入为出,或者先买二手房、二手车,以免使自己背上沉重的债务。但许多中国人买房、买车通常是一步到位。

一项统计显示,北京的家庭债务比例高达122%,超过了2003年美国的家庭债务比例115%,上海家庭债务比例达到155%。

有关专家指出:中国开始实行个人消费贷款政策以来,城市里的负债一族越来越多。今后10年,中国将逐渐走向个人消费信贷的还款高峰。在社会快速转型的时期,个人的还款能力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到时出现较多的个人破产事件,必将对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造成潜在的冲击。

让破产制度约束“负翁”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入不敷出”的超前消费已成为中国都市居民的一种生活方式。从某种角度看,这是一种社会进步。但同时,各大城市相继出现了“月光族”、“卡奴”、“房奴”等群体。

在中国,一个劳动者有劳动能力的年限大多为三四十年。这期间,子女出生、教育支出、疾病、意外伤害都需要高额开支,房价下跌、失业风险也无处不在。说不定某一天,你就成为了“负翁”!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以应对由于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或个人投资失败、失业等带来的无力偿还个人债务的遗留问题。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愈显急迫。

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做法是,当个人出现资不抵债时,该个人可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理。在给债务人留下基本生活费用后,法院把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按比例偿还给债权人,同时宣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正式实施。但是,自然人再一次被排除在破产法的调整视野之外。显然,这削弱了破产法的完整性。

由于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对于个人负债则无法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当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实现其利益时,便会转向私力救济,如讨债、绑架、拘禁、殴打债务人等等。

显而易见,这些滥用私力救济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但是,如果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让债权人平等受偿,并免除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则私力救济失去了滥用的基础。

目前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银行的个人信贷资产中呆账不断增加。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为避免因个人破产带来的损失,将迫使银行采取更加审慎的放贷原则。

目前民间借贷行为比较多,在缺乏相互信任的情况下,很容易因为还债难、故意逃债等行为而出现极端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个人破产法有利于保护“善意破产”行为。

对债务人来说,一次偶然的投资失策或家庭、事业不测,就有可能使自己陷入无限债务之中,只要活着就得不停还债;他一辈子的收入都将用来偿还债务,从而丧失东山再起的机会,甚至影响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如果有《个人破产法》,就可以使其重新找到生活起点。

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他的债权也不能得到很好的?;?。比如对那些故意赖账的人,有了此法,债权人就可以通过申请让其破产,对他的整个财产进行清理和清算,尽量让自己的债权损失减到最小。

分析人士指出,个人破产的提出对于中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是一种进步,个人破产法规的健全和个人破产行为的规范,反映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的成熟和完备,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管理水平的发达。

在美国160万件破产案中,个人破产占95%,香港申请个人破产也达到了二万多人。从消费市场的繁荣程度和个人破产数量的关系来看,二者是成正比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个人破产说明消费信贷市场需求旺盛,在防范个人信贷风险的同时,还能刺激和带动经济的增长。

著名破产法专家曹思源表示,中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信用担?;?。在个人资产远远小于个人负债、无偿还可能的情况下,实施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仍存在障碍

新《破产法》虽然早已实施,但其没有个人破产的内容。个人破产制度无疑是防范个人债务风险的良好办法,因此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有关专家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面临着相当的障碍和欠缺。个人破产需要有完善的物权制度,这样才能界定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范围。

然而,中国现在的物权制度还不完备,个人信用体制也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可能会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确立和存在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配套,保证破产个人的基本生活。但是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较为滞后,这也是中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障碍。

中国要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并非易事。个人破产应该如何界定?《个人破产法》规范的对象是哪些?怎么对申请破产的个人进行审核、确定?在普遍没有个人财务帐册的状况下,个人破产后如何进行清算?

与企业破产相比,对个人申请破产的审查、监管难度显然更大。在制订《个人破产法》时,考虑应更加细致周全,尤其要充分考虑法律出台后怎样便于司法部门操作。

不少资深法官和法律专家还担心,万一个人破产制度不够完善,反而会在客观上为债务人逃避债务提供便利,不排除有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恶意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只有建立在公民良好的法律道德意识和全社会广泛的信用制度基础之上,才可能发挥其预期的作用。但中国民众当前的法律意识、信用观念尚比较薄弱,仍有很多人存在道德失范、信用缺乏的情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会给一些人提供滥用破产制度的机会。

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在1986年就已经颁布,至1988年才开始正式实施。实施没多久,就显露出与中国的改革进程不合拍,其模糊的法律语言、可操作性不强等,招来了各界的批评。

一位法官透露,从目前法院执行层面来看,确定被执行人个人是否负资产,目前只能核查其银行和证券账户、房屋、汽车等资产情况,如果不对监管模式进行调整,债务人完全可以在没有任何存款、房产,却持有大量现金的情况下申请破产,甚至在异地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大肆消费,而且很难被发现。

不仅如此,传统理念和个人破产制度间存在冲突,也令法律界人士担心?!扒氛骨痹谥泄搜劾镉κ且槐沧拥氖虑?,一旦个人可申请破产、债务可豁免,很多债权人的债务可能在法律上得不到偿还。

有关专家表示,如果相关制度不够完善,理论上甚至不排除破产者此后发达,而债权人却因无人还债潦倒的情况发生,这势必会引发新的矛盾。在现有监管疏松的前提下,如果债权人权益保障等难题得不到切实解决,《个人破产法》的效力很可能由此削弱。

在目前《个人破产法》没有建制的情况下,现有法律可实现个人破产制的某些功能。例如《公司法》化解个人债务的功能,个人可以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经营中产生的全部债务,只由公司财产进行偿还,不需要由股东个人承?;箍钜逦?。

有关专家建议,不妨在经济活跃、外向性强、相关制度配套较完善的地区,如深圳先行先试。组织专家、学者研究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深圳实际的个人破产条例。

(责编 张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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